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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

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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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江勝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101771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9頁),原告迄今仍未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起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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