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392號
- 原告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世杰(董事長)
- 原告
-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世雄(董事長)
- 原告
-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世雄(董事長)
- 原告
-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世杰(董事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許銘春(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人豪 律師
- 參加人
-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
會等19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人及企業工會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各該公司代表人均由黃世杰變更為孫世雄,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孫世雄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363頁至第3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參加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19人以原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多次否准工會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且將於110年間參與罷工者註記為曠職,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乃向被告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11年9月2日作成110年勞裁字第36、47、48號裁決決定書,確認被告否准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被告相關公司應處理參加人鄭莉楨、黃文正、黃修平、胡德源、張鴻銘、詹粲泓、吳家銘、黃阿海之曠職紀錄並核准其會務公假,且不得對其有扣薪等不利待遇;確認被告因參加人黃修平、胡德源、江永琦、吳孟樫、蘇邦傑、張家和、張鴻銘、詹粲泓、黃阿海、郭嘉裕、周福義、黃益智、洪混園、黃文成、詹家丞等人參與罷工而於110年5月11日至8月25日期間有註記為曠職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被告相關公司應消除上開人等之曠職紀錄,且不得對其等有不利待遇(詳見裁決決定主文第2項至第16項)。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裁決決定主文第2項至第16項均撤銷。
四、本件訴訟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地址 1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 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1樓之1 代表人 黃文正 2 黃文正 3 黃修平 4 張鴻銘 5 詹粲泓 6 黃阿海 7 吳家銘 8 胡德源 9 鄭莉楨 10 江永琦 11 吳孟樫 12 蘇邦傑 13 張家和 14 郭嘉裕 15 周福義 16 黃益智 17 洪混園 18 黃文成 19 詹家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