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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得君高維駿李明益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世杰(董事長)
原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世雄(董事長)
原告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世雄(董事長)
原告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世杰(董事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人豪 律師
參加人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

會等19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人及企業工會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各該公司代表人均由黃世杰變更為孫世雄,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孫世雄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363頁至第3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參加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19人以原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多次否准工會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且將於110年間參與罷工者註記為曠職,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乃向被告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11年9月2日作成110年勞裁字第36、47、48號裁決決定書,確認被告否准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被告相關公司應處理參加人鄭莉楨、黃文正、黃修平、胡德源、張鴻銘、詹粲泓、吳家銘、黃阿海之曠職紀錄並核准其會務公假,且不得對其有扣薪等不利待遇;確認被告因參加人黃修平、胡德源、江永琦、吳孟樫、蘇邦傑、張家和、張鴻銘、詹粲泓、黃阿海、郭嘉裕、周福義、黃益智、洪混園、黃文成、詹家丞等人參與罷工而於110年5月11日至8月25日期間有註記為曠職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應自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被告相關公司應消除上開人等之曠職紀錄,且不得對其等有不利待遇(詳見裁決決定主文第2項至第16項)。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裁決決定主文第2項至第16項均撤銷。

四、本件訴訟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地址  1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 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1樓之1  代表人  黃文正  2         黃文正  3         黃修平           4         張鴻銘   5         詹粲泓     6       黃阿海         7         吳家銘          8         胡德源   9         鄭莉楨    10         江永琦   11         吳孟樫  12         蘇邦傑   13         張家和   14         郭嘉裕  15         周福義  16         黃益智  17         洪混園  18         黃文成   19         詹家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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