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
- 原告
-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閔誠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王玉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參加人
-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原係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五小段29、29-1、29-7、29-8、29-9等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開發系爭土地,原告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並取得容積移轉,嗣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取得被告核發之102建字第0115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原告取得系爭建照後,原告債權銀行即系爭土地之信託登記受託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強制執行,系爭土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8年4月23日拍賣,由參加人及其董事林敏雄得標買受,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並變更系爭建照之起造人為參加人。原告認系爭土地之容積移轉,及系爭建照建築設計圖說智慧財產權利歸屬尚存爭議,參加人之建築行為已侵害其權利,系爭建照有重大且明顯之瑕疵,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確認系爭建照為無效。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即不得憑系爭建照續為建築行為,將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