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1554號
- 原告
-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露仙(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代表人
- 何淑萍(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川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韻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林國顯變更為何淑萍,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363-36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以民國112年10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111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已於114年7月10日經最高行政法院調解成立,原告向本院陳稱本件已無繼續訴訟之必要,爰聲請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有原告114年7月21日行政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本院電話紀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274、546、68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9-409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