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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林季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告
吳宏遠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
參加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威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18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下稱系爭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27日府都新字第1116015736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於經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依職權命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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