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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陸海空軍懲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麗華郭銘禮林學晴

上訴人
即被告
陸軍步兵第二○六旅
代表人
翁崑振(旅長)
訴訟代理人
孔祥維

謝東炎

謝昆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尚安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懲罰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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