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林麗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王林麗梅王榮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亦成 律師 參 加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威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18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 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27日府都新字第1116015736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認前揭權利變換計畫就其所有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53、254地號土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有誤而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於經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依職權命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