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 原告
- 王林麗梅
- 原告
- 王榮煇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豪 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亦成 律師
- 參加人
-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連威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18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27日府都新字第1116015736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認前揭權利變換計畫就其所有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53、254地號土地之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有誤而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於經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依職權命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