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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得君李明益高維駿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Rahil Ansari(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書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皓柔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表人
高寶華
訴訟代理人
何芳純

曾宛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3年11月2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以書狀說明:原告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110年2月8日作成「性騷擾案件不成立」之決議後,何時將決議通知申訴人A女,又通知A女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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