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Rahil Ansari(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 范皓柔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高寶華 訴訟代理人 何芳純 曾宛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3年11月2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以書狀說明:原告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110年2月8日作成「性騷擾案件不成立」之決議後,何時將決 議通知申訴人A女,又通知A女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