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Rahil Ansari(安薩瑞)
- 訴訟代理人
- 許修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書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皓柔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代表人
- 高寶華
- 訴訟代理人
- 何芳純
曾宛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3年11月2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以書狀說明:原告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110年2月8日作成「性騷擾案件不成立」之決議後,何時將決議通知申訴人A女,又通知A女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