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美雲、臺北市政府、柯文哲、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廾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 律師 王瑜玲 律師 徐明豪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參 加 人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廾楸(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振宇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檢具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改選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及公司印鑑變更備查。案經被告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10年10月26日府產業 商字第11053359130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為准予前揭變 更登記及備查。原告為振宇公司變更登記前之董事長,對原處分不服,訴願經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乃爭執被告上述准予備查董事長變更登記之處分,如原處分予以撤銷,振宇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振宇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何 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