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邱美麗(陳煥維之承受訴訟人)
- 即上訴人
- 陳勇兆(陳煥維之承受訴訟人)
- 即上訴人
- 陳瑄文(陳煥維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翕翱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代表人
- 何淑萍(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鈞
- 訴訟代理人
- 洪尚吟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君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貺
任雅純
劉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間區段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楊歙翱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翕翱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區段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