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秋如
- 訴訟代理人
- 曾建元教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教育部
- 代表人
- 鄭英耀(部長)
- 參加人
-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王綮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鄭英耀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潘文忠,嗣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判決後,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同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