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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張瑜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訴人
原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大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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