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大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大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