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蕭宏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蕭宏宇 方文銓 陳勝福 凌松柏簡鳳良 王毓麒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張安婷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一平(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 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刁建生(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起造人騰竣建設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在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85地號土地,興建1幢1棟地上10層地下2層共20 戶建物之建造執照,經被告審認符合規定,乃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核發110建字第0199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嗣 被告於同年11月19日核准將起造人變更為參加人。原告等6 人不服原處分,於110年12月27日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 訴願,主張原處分防火間隔不符規定且渠等有使用該防火間隔通行之必要,故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原處分遭撤銷,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且本件已定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