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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蕭忠仁林秀圓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許憲宗

  • 原告
    王張敏慧
  • 被告
    臺北市政府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王張敏慧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 陳信嘉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憲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就被告民國99年4月2日府都新字第09900754100號 公告劃定「臺北市○○區○○段三小段000地號等28筆土地為更 新單元」(下稱系爭更新單元)案擔任實施者,於100年4月1日擬具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報請被告核准實 施。嗣參加人將實施方式改為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適用權利變換者只餘原告1人,修正後者下稱原事業計畫 ),經被告以108年7月11日府都新字第10830072283號函( 下稱前處分)核定准予實施。參加人再於108年12月6日擬具變更系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變更後事業計畫,僅就原事業計畫為部分變更)及擬訂系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變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實施(下稱系爭申請),經辦理公開展覽、召開公聽會、舉行聽證會後,被告所屬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並以110年8月27日第490次會議及110年12月27日第521次會 議審議同意變更後事業計畫及系爭權變計畫,被告乃依都更條例第86條,及行為時(即108年1月30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9條之1、第29條等規定,以111年5月10日 府都新字第1116002142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實施 變更後事業計畫及系爭權變計畫。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關於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原處分,參加人為申請人且為原處分相對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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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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