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王張敏慧
- 訴訟代理人
- 王慕寧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泰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嘉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 律師
- 參加人
- 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憲宗(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 律師
- 輔助參加人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代表人
- 虞積學(處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就被告民國99年4月2日府都新字第09900754100號公告劃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三小段552地號等2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下稱系爭更新單元)案擔任實施者,於100年4月1日擬具系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報請被告核准實施。嗣參加人將實施方式改為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適用權利變換者只餘原告1人,修正後者下稱原事業計畫),經被告以108年7月11日府都新字第10830072283號函核定准予實施。參加人再於108年12月6日擬具變更系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變更後事業計畫,僅就原事業計畫為部分變更)及擬訂系爭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變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實施,經辦理公開展覽、召開公聽會、舉行聽證會後,被告所屬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並以110年8月27日第490次會議及同年12月27日第521次會議審議同意變更後事業計畫及系爭權變計畫,被告乃依都更條例第86條,及行為時(即108年1月30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9條之1、第29條等規定,以111年5月10日府都新字第11160021423號函核定准予實施變更後事業計畫及系爭權變計畫。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本件被告核定准予實施變更後事業計畫及系爭權變計畫,因原告爭執其所有而提供參與變更後事業計畫及系爭權變計畫之土地,經參加人以法定空地估值等有與規定不合等情,為明瞭各該土地所涉相關事實及法令依據,以利正確評價及適用,並據兩造陳明此節當令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輔助參加訴訟協助釐清(本院卷2第289頁之筆錄),經本院審酌認本件有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