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901號
- 上訴人
- 雅光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代表人
- 廖全平(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 律師
林昱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