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971號
- 原告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修銘
- 被告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代表人
- 何洪丞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檢查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書頁數及行數 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3頁第12行至第13行 陳曾姍103年度考績即曾遭評定為丙等 原告所屬其他員工103年度考績即曾遭評定為丙等 第12頁第9行 陳曾姍於103年間亦曾遭評定年度考績為丙等 原告所屬其他員工於103年間亦曾遭評定年度考績為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