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何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 訴字第9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