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 上訴人
-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鈞(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巫念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