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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0號

商港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鍾啟煌林家賢林淑婷

原告
大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俞全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 律師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表人
葉協隆(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就原告112年6月8日出具之「行政訴訟陳述意見狀」所述內容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及當庭提出被告112年6月5日出具之「行政訴訟陳報狀」所附附件5之原本,以供本院核對影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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