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0號
- 原告
- 大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俞全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 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宜蓁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航港局
- 代表人
- 葉協隆(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儒 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怡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就原告112年6月8日出具之「行政訴訟陳述意見狀」所述內容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及當庭提出被告112年6月5日出具之「行政訴訟陳報狀」所附附件5之原本,以供本院核對影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