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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原告
一金湖有限公司
代表人
阮俊明(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乃慶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吳健銘

江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2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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