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 原告
- 一金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阮俊明(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乃慶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世傑(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俞旺程
吳健銘
江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2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吳健銘
江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2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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