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一金湖有限公司、阮俊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黃世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二字第21號 原 告 一金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俊明(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吳健銘 江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2月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 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