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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 當事人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清池(董事) 上列聲請人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北工建 字第1110663567號函,聲請停止執行,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載有代表人的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到院。 三、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已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4月8日北工 建字第1110663567號函提起訴願?是否已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並檢送相關佐證資料到院。 四、聲請人應陳報收受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4月8日北工建字 第1110663567號函的送達日期,並提出佐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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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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