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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得君李明益高維駿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全字第20號

聲請人
黃識軒
聲請人
臺灣亞洲時報
聲請人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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