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再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陳靖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間建物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46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再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間建物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46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