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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4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24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2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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