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救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救字第12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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