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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6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的制度,目的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的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合議庭胡方新、鍾啟煌及蘇嫊娟3位法官迴避,惟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22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有各該裁定附卷可證。依上開說明,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事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的職務,聲請人猶於112年7月1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該3位法官迴避,自無依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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