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237號
- 原告
- 蔡文魁 住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7鄰10號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代表人
- 彭幸鳴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因於民國112年4月向被告申請回任法警,經被告以112年4月18日士院鳴人字第1120100532號函否准,原告不服,循序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10月5日112年度訴願字第7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駁回聲請、112年12月8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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