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法律扶助事件,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訴字第1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救字第2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及訴訟救助卷宗可按。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及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並於113年10月1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為送達,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補正裁定、本院113年10月1日院東審七股112訴001364字第1130008165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資(本院卷第31、37、41頁)。原告雖又於113年11月1日對補正裁定不服,但補正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況原告係重述前詞而未據提出新釋明之資料,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復經系爭裁定駁回確定,自亦無從據為免繳納裁判費之依據。而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補正適格之被告,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59頁)。依前述規定,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法律扶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