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
- 原告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Kelly Lee(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青峰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代表人
- 蔡詩萍(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誼 律師
- 參加人
- 黃宗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第20至21行「古蹟」,應更正為「歷史建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