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銘昌(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邱國正(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訴1110136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55號刑事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明定:「(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告參與被告民國104年9月25日所辦理「生物偵檢車」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同年10月2日決標予原告,雙方並簽訂「生物偵檢車」採購契約,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5000萬元,系爭採購案均已履約完成,並經被告分別於106年8月10日、107年2月8日完成驗收及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嗣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原告前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以110年度偵字第31007號、第33338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2號追加起訴。被告遂依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上揭偵查案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審認原告前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於系爭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情事,屬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本文第2.3.1點所定「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情形,而以111年6月14日國採購包字第1110147360號函(下稱原處分)向原告追繳押標金新臺幣2500萬元。原告不服提出異議,遭被告以111年7月8日國採購包字第1110154260號函復維持原決定。原告仍不服,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被告係以上揭偵查案件追加起訴書所載內容,認定原告前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情事,屬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本文第2.3.1點所定「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情形,而以原處分追繳押標金2500萬元。惟原告前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是否確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55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是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結果實與上開刑事案件裁判結果相牽涉,本件自宜待上開刑事案件裁判結果確定,再進行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及重複調查之情形,故在上揭刑事案件程序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