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412號
- 抗告人
-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有關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有關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