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黃識軒即臺灣亞洲時報
- 原告
-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黃識軒
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民國112年9月28日112年度抗字第186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月2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