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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醫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鍾啟煌蔡如惠李毓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告
嘉碩生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鈺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天界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賈蔚(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代表人
姜至剛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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