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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設置土資場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得君高維駿彭康凡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告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簡瑟芳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置土資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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