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統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秀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統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秀玉(董事)住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290之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且本件「行政聲請停止執行狀」當 事人欄位雖記載「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慕宇峰律師」,然未提出委任狀以資證明渠等間有委任關係存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