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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停字第1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麗華郭銘禮林學晴

聲請人
永昇行
代表人
蘇聖傑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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