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識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停字第54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黃識軒 臺灣亞洲時報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抗告人 代 表 人 黃識軒(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監察院、文化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司法院暨大法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總統府、立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