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停字第54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黃識軒
- 即聲請人
- 臺灣亞洲時報
- 即聲請人
-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 即聲請人
- 上一抗告人
- 代表人
- 黃識軒(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監察院、文化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司法院暨大法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總統府、立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