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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麗華張瑜鳳傅伊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停字第78號

聲請人
東桐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漢隆(董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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