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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鍾啟煌吳坤芳蔡如惠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全字第113號

聲請人
信通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釗輝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 律師

連惠穎 律師

彭玄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蔡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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