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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建物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弘鄭凱文林妙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再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陳靖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間建物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46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4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建物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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