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派特股份有限公司、黃識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救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