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救再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朱世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7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1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87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