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梁天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第七庭 112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再 審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天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112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管轄法院與裁判類型欄所載「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