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建誠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柏誠(董事)
上列聲請人其他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行政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乃訴訟進行中調查證據之規定,不得於訴訟或證據保全外,作為獨立聲請之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正在進行土地都市更新整合至完成階段,於申請地籍套繪圖時發現鄰地(即大利多社區)於套繪圖上佔用聲請人整合區域內,導致案件規劃上有疑慮,聲請人要申請到大利多社區之地籍套繪圖說,才能確認是否有占用之事,然聲請人與大利多社區多次溝通未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6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在本院並無訴訟繫屬,有本院電話紀錄及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至47頁);又依聲請人陳述意旨,亦無需為證據保全之情事。依前述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獨立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