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經濟部、王美花、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相 對 人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政執行事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 分署111年度費執專字第431532號),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曹志仁律師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11年度費執專字 第431532號行政執行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條及第26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又按「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未繳回聲請人「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款」新臺幣440,000元,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將上開款項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經臺北分署以111年度費執專字第431532號執行中。相對人原代表人林育輝 於112年6月13日具狀陳報以:其已於110年9月8日辭任相對 人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及臺灣分公司經理人一職,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決),確認林育輝與相對人間在我國境內負責人及臺灣分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關係自111年10月7日起均不存在確定,故其已非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是相對人無人可代表公司,致本件行政執行程序無從進行,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有其提出之111年8月26日經商字第1110242439B號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本院卷第15頁) 、臺北分署112年6月15日北執恭111年費執專字第00431532 號函(本院卷第17、18頁)、系爭民事判決(本院卷第27頁至32頁)可證,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事件卷,核閱屬實,又相 對人申請停業後,目前登記在我國境內負責人仍為林育輝,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本院卷第33、34頁),堪認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本件行政執行事件之訴訟行為,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茲審酌曹志仁律師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民事事件,擔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復經本院函詢確認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於本件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卷第55頁),又其為執業律師,具備進行行政執行事件所需法律專業,由其擔任相對人於臺北分署111年度費執專字第431532號行政執行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應屬適當,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