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侯培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侯培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2項)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0條第1項第2款至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明定。準此,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就保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為釋明。且證據保全之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無需預為調查之急迫情形,即難謂有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現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下稱本案訴訟)一案審理中,相對人藐視司法,拒不提出原處分卷及相關卷宗,僅以少數之附件取代,惟附件不等於卷宗,相對人自有提出原處分卷及相關卷宗之義務,相對人為求勝訴,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且因公文書均有保存年限,今年期限屆至,相對人即將予以銷燬,致證據滅失,相對人湮滅證據之意圖昭然若揭,為保全附表所示證據,依法聲請由本院為保存機關,以利訴訟之進行,以及真實發現、公平審判之踐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之本案訴訟,現由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係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行政訴訟事件,於本案訴訟繫屬中,為預防相對人銷燬如附表所示證據,依法聲請本院保全證據云云。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本案訴訟既已繫屬於本院,聲請人本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具狀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該等證據資料,本院如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會命相對人提出供本院調查,是該等證據資料可於本案訴訟程序為調查,揆之首開說明,殊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況本件亦未據聲請人就保全證據之必要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保全證據之法定要件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朱倩儀 附表 1 原處分卷及申訴卷(原處分卷指相對人民國110年11月23日申訴函復卷、申訴卷指相對人111年1月4日再申訴答復卷及相對人111年4月29日再申訴補充答復卷)。 2 相對人107年8月每邁多運動訓練事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溢繳退費案卷(公文文號:1072360134580卷)、相對人107年7月大琦展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溢繳退費案卷(公文文號:1071260198060卷)。 3 相對人107年8月17日就每邁多運動訓練事業有限公司、大琦展業有限公司之勞工退休金溢繳退費案之申訴卷。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再申訴卷(聲請人107年9月11日所提再申訴)。 5 相對人就保訓會將聲請人107年9月11日再申訴書退回後續辦理卷。 6 相對人107年9月18日強暴脅迫聲請人畫押之「考績丙等」會議紀錄卷。 7 行政院辦理聲請人「呈行政院」卷(案號:108年4月15日院臺勞移字第1080086867號)。 8 行政院辦理聲請人「呈行政院㈡」卷(案號:108年5月1日院臺勞移字第1080088623號)。 9 監察院辦理聲請人「呈監察院」卷(案號:108年5月22日院臺業參字第1080162163號)。 10 相對人108年6月11日保退二字第10810089421號函卷。 11 監察院辦理聲請人檢舉洩密案卷(108年6月28日院臺業參字第1080162847號)。 12 行政院辦理聲請人檢舉洩密案卷(108年6月28日院臺勞移字第1080093378號)。 13 勞動部108年7月12日勞局退字第10801804101號函卷宗。 14 聲請人「呈行政院」附件5卷宗(伯菲特股份有限公司檢舉案件,公文文號:0000000000000)。 15 聲請人「呈行政院㈡」附件10卷宗(雲園鮮花店申請案件,公文文號:0000000000000)、聲請人「呈行政院㈡」附件11卷宗(雲園鮮花店聲明異議案件,公文文號: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