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0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00號案合議庭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3位法官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月28日以105年度裁字第170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00號案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猶具狀聲請該3位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