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魏式瑜陳雪玉劉正偉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因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關於法官之迴避,行政訴訟法於第19條規定法官在一定情形下,應自行迴避,至因當事人聲請之迴避或經院長許可之迴避,則於第20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以,行政訴訟當事人如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固得依法聲請法官迴避,惟其聲請法官迴避時期,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苟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案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等三位法官)均為迴避,惟該案業經本院以民國105年6月2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12月8日105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案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迴避,依上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