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131號
- 原告
- 高鼎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昌吉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2年8月23日院臺訴字第1125016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以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本院卷第45-53頁)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