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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蕭忠仁林麗真林秀圓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聲請人
吳平平
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吳森森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4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第2項)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獨立參加之規定,目的在於使參加人有機會維護自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避免因他人訴訟之結果而受損害。惟倘原告之訴因不備合法要件應裁定駁回者,因未經實體判決,對原處分之存廢不生影響,自無許第三人參加訴訟之必要,而得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又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命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規定,在於撤銷訴訟(其他訴訟類型準用之)的結果,如被告敗訴,則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直接損害,如未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將影響其訴訟權之實施,故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如被告敗訴結果,對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致發生直接損害時,即不屬該條項所規定命獨立參加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換言之,原處分被撤銷,對於原告而言,雖為有利之判決,但對參加人(第三人)而言,卻是不利之判決,從而參加人(第三人)與原告之利益是相反的(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72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原告之三兄、聲請人之弟)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於民國106年6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聲請人及原告等兄弟姊妹。又原告就被告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不服,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而因聲請人與原告對○○○之遺產範圍本有歧見,且繼承人對遺產稅之全部有繳納之義務。因此,本件判決之結果,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遭受侵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之訴,經審核結果不備起訴合法要件,已據本院以112年12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再准聲請人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又原告與聲請人均為○○○之繼承人,就前揭遺產稅之稅捐債務而言,其利害關係並非相反,亦即倘被告敗訴,則該遺產稅之核定處分將被撤銷,則對聲請人而言,不致發生直接損害,至於原告與聲請人就遺產範圍之歧見,洵屬原告與聲請人間之私權爭議,依前揭說明,尚不屬行政訴訟法第42條所規定命獨立參加之範圍。從而,聲請人所為參加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